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肋未纪 第7章

本章导读
本章共 38 节,主题是「司祭对赎过祭的权利」。全章依次讲到: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和义务;祭牲不可吃的部分;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。开头写道:“赎过祭的法律如下:这是至圣之祭。…”关键词:法律。可在页面上直接「听这一章」,或按章节顺序继续阅读。

司祭对赎过祭的权利

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和义务

祭牲不可吃的部分

司祭对和平祭的权利

1 赎过祭的法律如下:这是至圣之祭。

2 赎过祭牺牲应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宰杀,血应洒在祭坛的四周。

3 牺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应献上,即油尾和遮盖内脏的脂肪,

4 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

5 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献与上主当作火祭:这是赎过祭。

6 至于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应在圣处吃:这是至圣之物。

7 关于赎过祭牺牲,像赎罪祭牺牲有同样的法律:应全归举行赎罪礼的司祭。

8 代人奉献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献作全燔祭牺牲的皮;

9 凡在炉里烤的,或在锅里,或在烤盘上预备的素祭祭品,应归献此祭的司祭。

10 一切素祭祭品无论是调油的,或是干制的,全归亚郎的子孙彼此平分。

11 献与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

12 若有人为感恩而献祭,除感恩祭祭品外,还应献上油调的无酵饼,抹油的无酵薄饼,以及用油和好细面做成的油饼。

13 除这些饼以外,还应奉献发酵的饼作祭品,与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献。

14 由这些祭品中,每样应取出一份,献与上主作献仪:这一份应归那洒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

15 为感恩所献的和平祭的祭肉,应在奉献的当日吃尽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

16 如所献的牺牲是还愿祭或是自愿祭,在奉献的那天应该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

17 如还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应用火烧了。

18 若在第三天还吃和平祭祭肉,祭献必不被悦纳;为奉献的人,也不算作祭献,因为肉已不洁;吃的人,必负罪债。

19 祭肉若接触了不洁之物,不许再吃,应用火焚烧;凡洁净的人可吃祭肉;

20 但是染有不洁的人,若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

21 若有人接触了任何不洁,或不洁的人,或不洁的禽兽,或任何不洁之物,而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”

22 上主训示梅瑟说:

23 “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是牛、绵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们都不可吃。

24 自死或被野兽撕裂的走兽的脂肪,可作任何用途,但决不可吃。

25 不论谁,若吃了能献与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就应由民间铲除。

26 在你们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论是鸟血或兽血,决不可吃。

27 不论谁,若吃了什么血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”

28 上主训示梅瑟说:

29 “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向上主奉献和平祭祭品的,应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分,作为献于上主的供物。

30 亲手带来献与上主的火祭,即带来脂肪和胸脯;胸脯应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

31 司祭将脂肪放在祭坛上焚烧,胸脯归于亚郎和他的儿子。

32 和平祭牺牲的后右腿,你们应送给司祭作献仪。

33 亚郎子孙中谁奉献了和平祭牺牲的血和脂肪,右后腿应归于他,是他的一分。

34 因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献的和平祭中,取出当摇献的胸脯和当举献的右后腿,给了亚郎司祭和他的儿子,作为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权利”。

35 这是亚郎和他的儿子,在受命为上主尽司祭职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献与上主的火祭中应得的一分;

36 是上主在他们受傅的那一天,吩咐以色列子民应交给他们的一分:这是他们世世代代永享的权利。

37 以上是关于全燔祭、素祭、赎罪祭、赎过祭、祝圣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

38 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于西乃旷野给上主奉献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咐吩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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